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蒲朝进,男,生于1983年9月2日,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瑞港城中心C-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357811P。
负责人罗祥贵。
被执行人郑启彬,男,生于1964年5月23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745713072H。
法定代表人罗国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00808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朝进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郑启彬、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蒲朝进人民币100000.00元后,余款人民币67233.05元及利息(利息以167223.0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5.00元,由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郑启彬、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在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案件申请执行费2433.00元由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郑启彬、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若被执行人不按时支付,则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恢复案件的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朝进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328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