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9745713072H。
法定代表人罗国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开勇,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松,男,生于1977年10月29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陈路,男,生于1986年11月29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松、陈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松、陈路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2000.00元(其中32000.00元划拨、10000.00元执行缴纳)和缴纳了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70.00元后余款人民币55989.76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被执行人陈松、陈路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不动产、公积金相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等调查,对被执行人陈松、陈路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松、陈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松、陈路涉及金融案件金额较大,其房地产设立抵押登记导致不能执行。本院穷尽措施后向权利人进行释明,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告知书》,权利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松、陈路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松、陈路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328执恢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舒 展
审判员 陈星禄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莹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