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9民初553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某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北路。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974571307211。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系该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合众路鸿基商住综合楼3号楼1-3-D,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
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陈某、贵州某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某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某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贵州某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