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0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黔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河滨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1212C。
法定代表人:张沪,系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与黔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终结(2022)黔2701执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  宏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桂诗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