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656号
解除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12413E。
法定代表人:李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02560J。
法定代表人:马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3513-1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6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6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