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5733号

原告: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南楼405-406房。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红门镇轻纺服装产业基地金服大街2号。

负责人:程鸿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段鹏艳

书 记 员 钟芷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