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织金县鸡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南楼405-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12413E。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贤春,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兴贵汽修中心,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木嘎村兴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5358390XC。

法定代表人:张兴贵,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超,该中心员工。

被执行人:织金县鸡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鸡场乡鸡场村街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962C。

负责人:陈勇,该乡乡长。

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程岩土公司)与织金县鸡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织金县兴贵汽修中心(以下简称兴贵汽修中心)与织金县鸡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鸡场乡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4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鸡场乡政府应支付开程岩土公司评估费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3月10日,违约金合计47,8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4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鸡场乡政府应支付兴贵汽修中心修理费447,679.78元、兴贵汽修中心垫付的保险费13,243.2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垫付的保险费13,243.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止2021年3月10日,合计166.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但鸡场乡政府未履行上述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上述二案执行费分别为1,100元和6,8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织金县鸡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1,742.4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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