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民初526号
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12413E。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郑敬钟,男,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347133080F。
法定代表人陈新月,该公司经理。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
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粟志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禹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