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执保30号
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12413E。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郑敬钟,男,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347133080F。
法定代表人陈新月,该公司经理。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
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21)黔2631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财产。在保全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黎平支行营业部33110120060000197帐户上有存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95×××04帐户上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黎平支行营业部33110120060000197帐户上存款18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95×××04帐户上存款180000.00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为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宗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石庆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