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76号
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南楼405-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12413E。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敬钟,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0317246,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涛,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103119328,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GM8DFXR。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经理。
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申请人贵州开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友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