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1467号
原告:红花岗区直响复印部
经营者:代崇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泓,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眉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门,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红花岗区直响复印部与被告遵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花岗区直响复印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原告红花岗区直响复印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