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30执1590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金诚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习水县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金诚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330民初3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343485元,执行费50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金诚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培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且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金诚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金诚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向江波
审判员王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