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

湖北科技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与武汉中和众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众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6810号
原告:湖北科技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马柏大道**。
法定代表人:查文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生,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系医院职工。
被告:武汉中和众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绿地国际金融城A03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雷文灿。
被告:武汉众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杨武。
原告湖北科技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诉被告武汉中和众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众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科技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因双方达成共识,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科技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技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科技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承担。
审判员  张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聪
书记员刘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