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蔺家坡小区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20872R。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工作报酬人民币800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5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0768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5月6日前支付所欠申请人案款150000元,在2023年1月21日前支付所欠申请人案款250000元,在2023年6月30日支付所欠申请人案款200000元,余款在2024年2月9日前全部付清,并由被执行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054元,申请执行费10768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328执1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星禄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