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89号
关于申请人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8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账户(尾号7240)、贵阳银行账户(尾号0058)内存款10013882.3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了被申请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账户(尾号7240)、贵阳银行账户(尾号0058)内存款4137.9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2021)黔0382民初8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