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0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蔺家坡小区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20872R。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忠,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远国,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上诉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黎远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8元,减半收取3199元,由上诉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上诉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319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晶晶
审 判 员 马天彬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甘德霞
书 记 员 刘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