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2309号
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DXH0W87,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系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系租凭站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20872R,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蔺家坡小区34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长坤,男,1972年1月3日出生,住湄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姚长坤、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主持姚长坤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姚长坤向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给付租赁费57180.77元及利息(以57180.7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前述款项从2021年10月开始,由被执行人姚长坤每月月底前偿还1000元,如果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姚长坤的其他债权得以实现后,需立即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未履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8执2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