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400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蔺家坡小区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2087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计1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