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桐梓县建力租赁站与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6459号
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海校街道东山村高台组。
经营者:罗昌国,男,汉族,1965年2月5日生,重庆市璧山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洪杭燕,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荣兴大厦A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石俊,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忠、王辉,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5日生,重庆市巫溪县人,现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00.69元,由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