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民初278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锏,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街道荣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令狐昌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忠,员工。
被告:李昭东,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海校街道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令狐克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强,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李昭东、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109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彭兰娟
人民陪审员 何文秀
人民陪审员 赵先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邓小玲
书记员罗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