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执异3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亚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553688XW;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周建国,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0070138X;
地址:曲靖开发区。
关于***与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国、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云03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2)云0302执355号,被执行人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立即终止对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解除对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冻结。
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根据生效判决,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结算工程款总计为94316908.29元,该款项异议人已于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通过28次转账支付给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已全部结清。针对其请求,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款项结清证明》1份,《史家河主体工程付款明细》1份,凭证(复印件)29页。
现查明,执行依据(2020)云03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云03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周建国下欠***的工程价款605265元及利息,与周建国共同向***承担责任。”***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裁定冻结了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623669.00元,后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不欠付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提交了由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款项结清证明》及转入案外人田华账户款项的转账凭证,但未提交相关合同、备注项目名称及工程地点的发票、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收款方为案外人田华的证据、田华已对所收款入账曲靖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凭证等可证实所有交易均为支付结算款项的材料。从“三流一致”的角度看,因异议人未提交发票及合同等证据,资金流(银行的收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具人和收票人)、业务流(提供劳务方)之间的一致性无法核实,结算业务的真实性无法核查,故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并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成立。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院冻结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甘 志 国
审判员 钟  旋
审判员 王 奕 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耿梓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