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东园泰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303民初1822号 原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553688XW。 住址: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东园泰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L4WBD28。 住址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8月2日生,公司职员,曲靖市麒麟区人,现住曲靖市麒麟区。系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东园泰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房屋装修款9969元并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2月9日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实事与理由:2017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办公楼,工期26天。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工程总价为199380元,2018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了189411元,下欠9969元未支付,2019年5月14日双方确认了工程下欠款为9969元。经多次索要,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没有支付能力;对逾期利息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曲靖东园泰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的下欠装饰装修款9969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对逾期利息的主张,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针对不同的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方式、贷款人等存在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是固定不变的,故该约定不明确。结合双方均为公司的实际,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认定较为合理。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曲靖东园泰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的装饰装修款9969元;并以9969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19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曲靖东园泰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