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与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国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2民初7847号 原告:**有,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市麒麟区文华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553688XW。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珊珊,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国生,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诉被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国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有于2023年11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有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