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6执2163号
威宁县某某建筑安装综合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某人民政府(被执行人):
威宁县某某建筑安装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207124.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本案标的5207124元,加上涉案工程剩余未起诉的工程价款约107万元(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共计应付兴达公司约627万元,分期履行:1、由被执行人在2020年春节前履行150万元(若能争取到更多财政资金,则履行200万元),在2021年6月份履行100万元(若2020年春节前争取到资金已履行200万元,则6月份履行50万元);2、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春节前履行200万元;3、剩余工程款约177万元(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由被执行人在2022年春节前全部履行完毕。4、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其中任何一期执行款,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若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争取到更多财产资金,可超额提前履行。执行费53436元,被执行人在2020年11月底之前交纳。本案和解长期履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