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0068-10079号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诚公司)票据纠纷十二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8167-28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理由:华南分公司、物资公司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我方核实并确认票据真实有效才办理了贴现业务,天河法院以涉刑为由驳回我方的起诉,我方认为其驳回理由不能成立。即使本案涉刑,我方认为构成表见代理,有必要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华南分公司、物资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铁诚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起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本院认为,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所涉及商业承兑汇票共十二张,根据物资公司、华南分公司提供的广州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反映,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对***等人涉嫌骗取票据承兑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商业承兑汇票可能为***等人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制造虚假交易方式,骗取银行贴现资金而开具,该犯罪事实有待刑事案件进行查明和认定,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诉讼过程中,华南分公司、物资公司主**安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物资公司向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上的印章均系伪造,铁诚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其单位及负责人印章并冒用华南分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签发案涉商业承兑汇票,同时提供了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秀全派出所、广州市公安局(含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二大队)出具的《立案告知书》2份、《受案回执》2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等,证实了上述公安机关已对华南分公司、物资公司的单位公章涉嫌被伪造、***(铁诚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的犯罪已立案侦查。鉴于本案所涉商业承兑汇票为铁诚公司向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嫌疑在上述涉嫌犯罪行为中开具,涉案商业承兑汇票账户是否为***等人以虚假资料开设并操控使用,涉案票据承兑是否为***等人通过受其控制的公司制造虚假交易骗取银行贴现资金等相关案件事实,有待刑事案件进行查明和认定,且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