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再214-216号
再审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广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7756、17352、17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作出(2020)粤民申463-465号,提审本三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银行广州分行分三案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物资公司、华南公司向江西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及利息;2、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向江西银行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桂云对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江西银行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华南公司系物资公司的分公司,2015年12月9日,物资公司董事会决议授予华南公司独立经营权、并承诺对其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承担最终付款责任。2017年3月16日,江西银行广州分行与华南公司签订了三份《授信协议》,每份协议均约定江西银行广州分行给予华南公司循环授信额度2亿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上述协议签订后,华南公司签发了18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上述18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江西银行广州分行申请贴现,江西银行广州分行依约分别向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划付了贴现资金。现上述汇票均已到期,但物资公司、华南公司至今未作偿付。根据江西银行广州分行与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江西银行广州分行有权要求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因贴现造成的汇票本金、利息等损失。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还向江西银行广州分行追加提供了**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以及陈桂云分别与江西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保证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西银行广州分行依据《授信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申请暨承诺书》等提起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之诉,但物资公司、华南公司对《授权委托书》、《授信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申请暨承诺书》中的印章及相关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均不予认可,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声称并不知情,且认为其损害了物资公司、华南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资公司、华南公司是否应对江西银行广州分行商业承兑汇票兑付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物资公司、华南公司是否应承责及承责范围应结合涉案账户的开立和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通情况、物资公司、华南公司对涉案账户是否知晓并实际使用、在案涉保贴业务发生之前发生的多笔保贴业务是否为物资公司、华南公司签发及知晓等事实情况综合确定。鉴于广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1日告知对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被伪造公章案立案,广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6日告知对陈桂云等人涉嫌骗取票据承兑案立案侦查,陈桂云等人涉嫌经济犯罪,涉案账户是否为陈桂云等人操控使用、涉案票据承兑是否为陈桂云等人所为的相关案件事实有待刑事案件进行查明和认定,且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对于江西银行广州分行三案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待陈桂云等人涉嫌的刑事案件处理结束后,江西银行广州分行可另行起诉。遂作出(2018)粤0104民初20166号之一、(2018)粤0104民初29777号和(2018)粤0104民初20167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江西银行广州分行的起诉。 江西银行广州分行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陈桂云等人涉嫌经济犯罪,涉案账户是否为陈桂云等人以虚假资料开设并操控使用、涉案票据承兑是否为陈桂云等人通过受其控制的公司制造虚假交易骗取银行贴现资金等相关案件事实有待刑事案件进行查明和认定,且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一审法院驳回江西银行广州分行起诉并无不当。遂作出(2019)粤01民终7756、17352、1735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综合江西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再审的理由和物资公司、华南公司的书面意见,本三案现阶段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江西银行广州分行的起诉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应驳回起诉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按照上述规定,只有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时,才应当驳回起诉。本三案中,江西银行广州分行以其对华南公司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华南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扣款为由,向华南公司以及物资公司起诉请求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虽然广州市公安局对物资公司被伪造公章案和案外人陈桂云等人涉嫌骗取票据承兑案立案侦查,但目前并无证据显示本三案民事主体为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亦无证据显示本案争议的事实与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属于同一事实。一、二审法院仅以公安机关对物资公司被伪造公章案和陈桂云等人涉嫌骗取票据承兑案立案侦查,就认定本三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并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江西银行广州分行的起诉、上诉,属适用法律不当。江西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才能作出判定,不属于本三案现阶段审理的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三案再审期间,物资公司提交广州市公安局2019年7月5日出具的穗公经字〔2019〕00053号《破案告知书》复印件、2019年11月7日出具的穗公经字〔2019〕00156号《破案告知书》复印件,载明陈桂云等人涉嫌骗取票据承兑一案、陈桂云骗取票据承兑一案,该局经过侦查,已破获该案,该案现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物资公司还提交广州市公安局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复印件,告知对陈桂云涉嫌骗取票据承兑案立案侦查。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0166号之一、(2018)粤0104民初29777号和(2018)粤0104民初20167号之一民事裁定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7756、17352、1735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三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书记员 周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