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101民初1544号
原告:广州南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自编**6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剑,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冬冬,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62div>
负责人:**。
原告广州南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南铁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告后仍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南铁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