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0民初25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玲,凤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雅荷城市花园A8区5幢3单元30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150014H。
负责人:王磊,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5129。
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继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
法官助理赵花花
书记员刘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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