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平村民委员会(昆明海口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雲,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住所地:昆明市昆畹公路硅谷公寓A座1-2层。
负责人:陈波,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钟、孙萌,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昆明川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西庄社区高顺铭都商城2幢11层1107号。
法定代表人:蔡樱,经理。
原审被告:蔡樱,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原审被告:蔡荣高,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审被告:李大剑,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被告:向延春,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3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被告: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云石商贸城4幢27层-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大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昆明高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世纪城D段3-16号。
法定代表人:蔡荣高。
上诉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原审被告昆明川贤贸易有限公司、蔡樱、蔡荣高、李大剑、向延春、**、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高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335元,减半收取149167.5元,由上诉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莉婷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孙少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