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执35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
负责人:李辉,系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石家公路。
法定代表人:向延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大剑,男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向延春,女,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黎妮,女,,汉族。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申请执行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百集龙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大剑、向延春、李某、黎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347670.97元及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李大剑、向延春、李某、黎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对被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抵押物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石家公路旁昆明云石商贸城*号楼*层商铺*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第*号)和*号楼*层商铺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第*号)的房屋有权就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28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百集龙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大剑、向延春、李某、黎妮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百集龙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大剑、向延春、李某、黎妮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人民币500000元,扣除执行费47914元,剩余款项452086元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于2018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执3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