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81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恩,赵云,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东菊,总经理
关于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云01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42900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453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3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他们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安宁市某某土地进行了查封。同时本院依法将3被执行人拉入失信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位于安宁市太平镇读书铺村委会火龙村的土地抵押在银行因另案被本院查封,现无法变现处理。本院依法通知了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到庭,对于其被查封股权的处置,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来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后,其同意本院依法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请法院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道永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