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81执92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大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冬菊,总经理。
关于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29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5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据(2016)云0181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宁市某某土地一块予以了查封。对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银行账户6200000.00元予以了冻结。对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生银行安宁支行的2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9辆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车辆未能扣押到法院。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
2017年8月22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南通安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在相关银行设立有抵押权,车辆未扣押在案,银行账户余额较少,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道永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