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执2907号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马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支付截至2019年1月28日的利息、罚息合计555000元(此后罚息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69500元;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马新、**对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姜庄村工业用地使用权(权证号为***(2011)字第0610119号,面积为21056.1平方米)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位在抵押登记债权5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利人以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马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义务人支付5224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24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