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执2825号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马新、**、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405000元、罚息150000元(暂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后罚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69500元;如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一、二款项,则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姜庄村工业用地使用权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照登记抵押顺位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马新、**、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以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马新、**、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义务人支付5224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24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