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发创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94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发创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国发创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96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