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瀚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杨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辖终672号
上诉人北京瀚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5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瀚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北京瀚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北京瀚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北京世纪京洲家具展厅装修改造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该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北京瀚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朱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