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兴市凤栖湖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33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凤栖湖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