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福建胜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8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659582-2。
代表人:黄惠民,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胜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285847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组织机构代码67651384-2。
法定代表人:许建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胜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已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一儒
审 判 员  朱伟才
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