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8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27号龙门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650088-9。
负责人:陈志伟,行长。
被执行人:漳州天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上坂319国道1号路,组织机构代码78450983-2。
法定代表人:陈纯瑄,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山格镇平寨村,组织机构代码67651384-2。
法定代表人:许建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新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颜厝镇宅前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765201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漳州天彩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漳州市新乐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已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一儒
审 判 员 朱伟才
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