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236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与水仙大街东北角信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K18570963C。
法定代表人:王惠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冷,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艺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平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67651384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陈纯红,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熹,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占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陈纯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2.4元,减半收取10111.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于伦
审 判 员 陈育生
审 判 员 叶小铭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明水
书 记 员 林延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