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泰金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净一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4086号
原告:陕西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瓦窑村小区2号楼4单元40301号。
法定代表人:盛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峰,陕西迪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泰金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一号8层88696号。
法定代表人:宋杨,董事长。
被告:泰安净一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566号万达广场金街G124商铺。
法定代表人:宋杨,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泰金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净一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