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晧晟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方荣。
被执行人杭州恒生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1楼1110室。
法定代表人朱武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晧晟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恒生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晧晟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浙0108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杭州恒生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214712元,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再查明:杭州恒生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9日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杭州恒生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本案已没有需执行的给付内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晧晟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生效。
执行员 刘 清
执行员 叶剑杰
执行员 王秦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