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11执恢277号
申请人开封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龙庭区豆腐营街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5696523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天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684711X7。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阳光新居6号楼1单元102号,身份证号4102051974××××××××。
执行担保人***,女,汉族,1976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庭区县前街33号阳光家园3号楼2单元12号,身份证号4101031976××××××××。
执行担保人**,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生,住开封市龙庭区铁塔西街14号院15号楼4单元2楼4号,身份证号4102021973××××××××。
执行担保人*壁,1976年12月17日生,身份证号410204197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2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天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人开封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财产担保,但履行期间被执行人违约未能按期偿还欠款,按照协议内容以及提供的担保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拍卖执行人担保人**名下所有的豫B×××××号凯迪拉克汽车;查封、拍卖执行人担保人*壁名下位于开封市浪漫之都小区3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查封、拍卖执行担保人***名下位于开封市县前街阳光家园3号楼2单元6层2号房屋。
二、冻结、划拨开封天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