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天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中亮,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天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中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封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中亮于2020年7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203执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军
审 判 员 许 胜
代理审判员 张 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智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