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华晟商贸有限公司

10521淮安华晟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民初10521-3号

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义。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建。

被告:***。

被告:尤杰。

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杰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免收。

审 判 长  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  吴自涛

人民陪审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