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民初10521-3号
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义。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建。
被告:***。
被告:尤杰。
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杰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免收。
审 判 长 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 吴自涛
人民陪审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