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华晟商贸有限公司

淮安华晟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民初10521-2号
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义。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建。
被告:***。
被告:**。
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火灾造成的财产保险理赔纠纷尚未审结,该案审理结果对本案有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  吴自涛
人民陪审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