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华晟商贸有限公司

淮安华晟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6103号
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镇王元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3923985K。
法定代表人:袁国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如,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537858。
负责人:许颖晖,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宽,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系保险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丰惠广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7103542XU。
负责人:申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欢,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蓬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追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为第三人。本院依法追加苏州银行为第三人。案件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苗 艳
人民陪审员  杨思平
人民陪审员  蔡佩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