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华晟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淮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庄月霞。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淮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国民。
原告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尤西文、庄月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72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尤西文、庄月霞、**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庄月霞、**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生效判决驳回淮安**商贸有限公司对庄月霞、**的诉讼请求,故应解除对庄月霞、**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庄月霞、**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  朱 洪
人民陪审员  周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