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华晟商贸有限公司

726淮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26号
申请人: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镇王元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3923985K。
法定代表人:袁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义,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
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标的为80万元。申请人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责任限额8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供担保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财产保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