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11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256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恒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兴二街6号3号楼1层3136。
法定代表人张可东,经理。
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恒丰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案款人民币577.059777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股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0606.58元,扣除执行费2309.5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5829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 判 员 张旭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丁瑀
书 记 员 黄 超